(一)道路交通信號燈不規范:采用復合燈,交通燈排列順序不合理,紅燈、黃燈、綠燈上下或左右位置不當。倒計時數字顏色與交通燈顏色不一致。交通燈亮度不足、色度不標準。
(二)道路交通信號燈位置、高度、角度不當。交通燈安裝位置距離路口進口停車線過遠或不易于觀察,較大路口桿件選用不合理,安裝位置超過標準高度或者被遮擋。
(三)相位及配時不合理。在一些交通流量較小、不需設置多相位分離交通流路口安裝了方向指示信號燈,黃燈持續時間少于3秒,人行橫道信號燈配時短,行人過街時間不足。
(四)交通信號燈與標志標線不協調。交通信號燈指示信息與標志標線指示信息不一致,甚至相互矛盾。
(五)未按條件設置道路交通信號燈。交叉路口交通流量大、沖突點多,但未安裝信號燈;交通流量大且有條件的路口未設置輔助燈;燈控路口施劃人行橫道線,但未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;未按條件設置行人二次過街信號燈。
(六)信號燈故障。信號燈不能正常顯示,導致信號燈不亮、長時間顯示單一顏色。
(七)配套交通標志線缺失。道路交通信號燈控制路口、路段應當設置標志、施劃標線的,沒有、缺少設置或施劃。
道路交通信號燈的正確設置可以減少交通堵塞,因此在設置完成后要定期對其進行排查,根據路口的車流量進行一定的調整。